景觀設計與施工審核標準
1、建筑單體散水、勒腳部位的景觀堆坡(或覆土)高度嚴禁超過室內±0.000標高線。
2、小區周界綠化與周界報警設備的水平距離應控制在0.5m以上,并應根據綠化生長速度定期進行修剪。
3、為保證攝像監控效果,園區出入口、人行出入口、單元出入口等部位,夜間應保證足夠照度,景觀設計與施工環境照度不應小于50Lux。
4、室外臨空處高差大于等于1.0m時應設置防護欄桿,欄桿高度從可踏面起算不應小于1.05m。
5、室外花缽、壁爐、雕塑等獨立構件應與基座等主體有可靠連接。
6、泳池水位應符合安全規定,成人泳池水深應控制在1.3m以內,兒童泳池水深控制在0.3-0.6m之間,按摩池水深應控制在0.8-0.9m之間。
7、經營性泳池應考慮洗腳池、強制噴淋設施等的設置,且應滿足地方相關規
定要求。經營性泳池區內任何位置照度均不應小于80Lux。
8、泳池內不得設置有假山、橋洞、暗壩、臺階、槽溝等容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設施。
9、圍墻、擋土墻、下沉式花園墻體等有壓頂石的部分應設置滴水線(槽),防止雨水流掛現象發生。
10、硬底人工水體近岸2.0m范圍內,水深不得大于0.7m,汀步附近2.0m范圍內,水深不得大于0.5m,無法滿足此項要求的區域應設置安全護欄。
11、景觀小品等室外構筑物應進行施工圖深化設計,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結構尺寸。
12、泳池、水景(系)內馬賽克等飾面材料鋪貼應采用專用粘結劑,基層防水應采用水泥基防水砂漿,泳池內側嚴禁使用柔性防水材料。
13、泳池溢水口格柵應采用不銹鋼、花崗巖(背襯不銹鋼)等材質,不得使用ABS塑料等易老化、斷裂材料。
14、園林樹種的選擇應符合當地風俗習慣,規避禁忌樹種的出現。景觀工程綠化堆坡與鋪裝之間應設置有組織排水系統。垃圾收集點和垃圾房等部位應設置有污水排放系統。